事業應如何判斷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答︰依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可分為「既設」及「新設」兩大類別之事業,而此兩大類事業可依照以下方式判斷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一) 事業可依據所屬之行業類別、事業規模及產出廢棄物之數量等條件進行判斷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條件如下︰
(1) 大型事業。
(2) 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 電腦、通信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2.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3. 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製造修配業。
4. 金屬基本工業。
5. 化學材料製造業。
6.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7. 化學製品製造業。
8. 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9.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0. 屠宰業。
11. 印染整理業。
12.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3) 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 噸/日)以上之事業。
(4) 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廠。
(5) 許可病床數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
(6) 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7) 安養機構:從事提供長期照護、養護等褔利服務之行業。
(8) 汞污泥、油泥、重金屬污泥、混合五金廢料、集塵灰、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廢溶劑、廢酸、廢鹼、電鍍廢液、廢油、廢金屬氧化物之再利用機構。
(9)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
(10)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三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11)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12) 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13) 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五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一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之事業。
(14) 其他事業:凡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二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六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日一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之事業。
(二) 若事業之行業類別、營業規模或產出之廢棄物數量已達上述標準者,尚可依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六規定,指定公告事業僅產出下列廢棄物者,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1) 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 貼者。
(2) 員工生活性廢棄物。
(3) 「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土」。
(4)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廢玻璃(瓶、屑)」。
(5)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輸出境外處理之事業廢棄物。
若事業經判斷後為第(一)項內容所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且產出廢棄物之種類已多於第(二)項所規定者,則不論為「既設」或「新設」事業,均必須依據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若事業經判斷後為第(一)項內容所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但僅產出第(二)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則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若事業經判斷後非屬第(一)項內容所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則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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